更新时间:2018-10-29 14:3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漏记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以及抵扣税款,凡税收法规有规定应报经国税机关批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经国税机关批准。逾期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凡应报未报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抵扣应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应根据规定作出是否减免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减税免税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审批,并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账册、凭证等进行审核,以保证扣除、抵扣、减免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税前扣除、抵扣税额、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相关具体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纳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主要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全面检查,也可以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一些行业或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计划应事前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年度专项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下级国税机关未经上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对非监管级次内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查出的纳税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多报亏损、多抵扣款以及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规定税率就地补征所得税,并按规定予处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定期进行税源普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底册,并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