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04:2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新增值税政策将起征点幅度提高。新增值税政策中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同时新增值税政策明确了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就销售额全额计算增值税。
(四)整合和规范了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由于先后颁布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政策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以前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整合和补充,国家颁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五)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的内容,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
(一)补充和完善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了避免纳税人因为赊销货物不签订合同或不约定收款日期致使税款征收时间无法确定、税款流失的问题,新增值税政策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了控制纳税人代销时间过长或以没有代销清单无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由造成税款流失情况的发生,新增值税政策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新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对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