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04:28作者:李一老师
首先,界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新增值税政策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界定为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规定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性。
其次,区分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确定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基本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但是结合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划分进行了相应的限定:一是采用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企业自用的小汽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等;二是按照适用税率采用购进扣税办法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第三,新增不得变更条款。新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一)调整了部分免税项目新增值税政策中免税项目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为了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题,取消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为了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原来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改为“全部免征收增值税”。
(二)扩大了13%税率的适用范围
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中13%适用税率的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粮食”扩大到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二是在旧增值税政策的“图书、报纸、杂志”一项中增加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三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二甲醚”这种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