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1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分)局负责受理。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