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13作者:才子老师
(三)申请范围。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当年申请困难减免。
(四)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1)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及社保费证明等);
(2)按征期缴纳的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除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外,纳税人在困难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
(3)与申请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料;
②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的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证明;
③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
④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⑤从事公益事业及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三、困难减免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二)审批流程
1.受理。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分)局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并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受理后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2.调查。主管地税机关组成调查小组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申报、征缴及欠税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一并报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
3.审核。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县级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需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的,县级地税机关应向设区市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请示及相关资料,由设区市地税机关主管税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设区市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4.决定。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税的决定,予以减免的,制发困难减免税审批文件,不予减免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减免的审批意见;由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批复相关县级地税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