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13作者:才子老师
四、困难减免的管理及监督
(一)困难减免审批机关设立困难减免审批台账,按季度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对困难减免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二)困难减免审批机关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存档备查,妥善保管。省局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五、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的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