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7:17作者:三水老师
(二)其它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预存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受理劳动者的举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依法向上级工会反映或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所有建设企业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并告之本企业全体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法定标准工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天。
第四十五条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