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7:17作者:三水老师
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在6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时,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支出,不论采取现金提取,还是通过转账储蓄或者信用卡代发等形式,均应当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通过开户银行支取。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四)《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五)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欠薪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偿还工资计划和解决措施等;
(四)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企业欠薪报告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10日前,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
(二)企业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后的5日内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偿还职工工资的计划,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企业欠薪报告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对该欠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偿还工资计划和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5日内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实行专户进行管理,用于本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工资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存:
(一)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设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4%预存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