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35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案件,第七章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条 送达
(一)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的方式或者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如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送达地址以法定登记部门登记的地址送达。
(三)以挂号信、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投递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住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
以传真、电传方式送达的,应按受送达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号码发送,以向受送达人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签名或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前款的见证人是指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公证人员。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条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本会可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晋城市内的,可在市级主要报刊公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晋城市外的,可在国家级主要报刊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