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27作者:王华老师
一、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l、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市及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3、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禁止各级管理执法部门借管理服务之名乱收费,禁止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禁止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行为。
4.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可享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5.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