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27作者:李天扬老师
6、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再就业基地。
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改进管理,加强指导和提供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8、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9、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两倍计算,相应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0、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按上述8、9条规定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人至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小额贷款政策
11、在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帮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也可用部分国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资金。在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设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贷款资格审核和提供担保。小额贷款担保程序:按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的确定:个体经营的控制在2万元之内;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6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贷款余额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5000元合并计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确需展期的,经担保部门同意继续担保,可按照贷款程序申请展期1年。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中心担保的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