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27作者:王华老师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际用工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
四、再就业援助政策
13、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国家机关、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缴费基数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同时,对这部分人员由同级促进就业资金提供岗位补贴,补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确定。
五、主辅分离政策
14、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条件是: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就业服务政策
15、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16、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对经培训后实现了再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报销部分培训费用。要把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开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