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01:5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失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并根据失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市辖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6号)
一、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第二条第(九)项修改为:“个体经济组织全部从业人员。”
三、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被撤销或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第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缴纳中工工资总额的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三)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户籍在本省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四)国家机关、带来组织、社会团体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按月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