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01:5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第四章 失业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失业职工登记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由企业编造花名册,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连同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连同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的,由企业出具证明、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本市城镇户口者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外地户口者到郊区失业保险机构领取一次性救济金、医疗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十)项的,凭单位处理文件,解除教养、刑满释放证明及单位保管的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职工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
(五)凡符合失业登记的职工,自档案材料转入市失业保险机构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第十七条失业职工跨地区转移,由本人申请、市失业保险机构与转入地联系同意后,办理转移手续,并将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性汇给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
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由本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机构会同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延期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按日征收延期缴纳额的1%滞纳金。凡未经批准或以弄虚作假手段不缴、少缴保险金的,失业保险机构应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受奖或晋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