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3:48作者:三水老师
(三)、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少数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时有效保护。有的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有的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理睬、该救助的不救助;有的只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重视嫌疑人无罪的辩解、陈述,更不重视调查核实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的对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少数部门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还的非涉案款物不及时退还。二是滥用强制措施。如,随意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动用械具、打骂、体罚嫌疑人,个别甚至搞刑讯逼供。如简阳市“曹德弟非法拘禁案”、2003年发生的两起监狱民警体罚致死罪犯案等,影响十分恶劣。三是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随意、违规、超范围扣押、冻结财物等。
(四)、“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存案较多,执结率较低。据统计,目前全省法院执结率在XX%左右。2005年底,全省各级法院未执结案件X万余件。一些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也有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措施不力的的问题。个别的不给好处不执行,故意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涉及到基层政府及一些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涉及地方利益时,有的仍存在地方保护,往往暂缓或不予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一些跨区域的案件,委托执行一般较难执结。
(五)、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时有发生。裁判不公、枉法裁判绝大多数都与权钱交易有关。有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吃请、送钱物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等,在办案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不公正的裁判。有的违法参股分红,经营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一、领导重视,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检察院和城区政法委对活动的部署下发以后,我院立即召开了党组会、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警会议,传达学习文件和会议精神,迅速在我院部署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在院党组专题会议上,党组决定把自查自纠活动作为正本清源,革除弊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加强检察建设的良好契机。要求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实现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开创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局面。在全院干警大会,系统地学习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从分析本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现状入手,深入浅出地说明自查自纠活动的深远意义、自查自纠的重点和加强基层院建设的目标。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这次自查自纠活动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是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及时地把干警思想引导到上级的部署上来,使人人明确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从而增强了每个干警集中精力投身自查自纠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在全院营造了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和人人支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