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7:1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和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