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4:46作者:王华老师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第四十四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累计最多可享受2次孕产费用及相应的产假津贴待遇(含国内户籍时已享受的待遇次数)。申请待遇时,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造成职工或其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照本办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补缴后核定连续缴费参保时间时,其补缴时间段不予接续。
第四十七条职工已享受市外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保障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享受市外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待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补差的原则报销,即我市生育医疗费待遇应支付数减去其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市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生育保险其他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