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23:21作者:王华老师
1、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流程?
第一步:参保职工须在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转统筹区外治疗的还须办理转院登记手续);
第二步:参保职工在院治疗;
第三步:参保职工出院结算(统筹区内定点医院可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统筹区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第四步:产检费用待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由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至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金额账户;
第五步:生育津贴待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统一支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职工。
2、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
患者明确生育保险相关医疗诊断后,即可持社保卡及下列资料,选择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或参保地医保中心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登记事项的不同,提供资料如下:
(1)生育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以及《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终止妊娠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以及《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其它计划生育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备案登记,除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男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表样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pLsMlAz)。
3、什么是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它有什么作用?
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从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开始,到分娩或终止妊娠为止,妊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4周;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为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参保职工应在备案有效期内在定点医院进行相应的治疗和待遇结算。超出有效期则无法持社会保障卡在院办理相关的待遇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