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23:21作者:王华老师
试点期间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妊娠1周至12周(含),定额标准为300元;妊娠满12周以上至27周(含),定额标准为900元;妊娠满27周至35周(含),定额标准为1100元;妊娠35周以上,定额标准为1300元。
9、什么是生育津贴计算期限?
生育津贴计算期限,是指生育津贴待遇计算的天数。它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仅作为计算生育津贴的依据,而后者是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的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619号令)、《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晋中市生育津贴计算期限为:
(1)满7个月生育的计算天数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2)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42天;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计算天数为98天。
10、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生育津贴计算期限计发。按规定应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由参保地医保中心集中审核支付生育津贴,并将其划转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参保单位仍发给职工工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仅将差额部分补发个人;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将生育津贴抵顶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但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