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03作者:三水老师
三十二、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
《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算方法为: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30%;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计算公式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8);
(三)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计算公式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8)+(多生育子女数-1)×3〕。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照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确定违法生育性质,再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数量。如某夫妇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胎为三胞胎,首先对其违法生育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三胞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6)×3。
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数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如男方有三个子女(前2个合法,第3个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女方无子女,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修改决定》施行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
三十三、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怎样确定?
《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高的倍数从重征收:
(一)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