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22:06作者:才子老师
答:在下列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未备案生育的,(九)不符合异地急诊情况的,(十)异地结算材料不齐全,如没有发票等情况,(十一)未主动出示社保卡的、未挂生育保险号的。(十二)备案后在非定点医院生育未办理变更的。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1)本地生育的,医疗费用已经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请在参保职工生孩子出院的次月末,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银行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在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4个月内申报的,可增发1个月的生育津贴。(2)异地生育的,生育费用个人垫付,请在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或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携带表备注所需携带的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结算。经审核,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均于核定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银行领取。
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
两项生育保险待遇。一是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未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未就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报销标准:合肥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最高限额1000元,凭生育医疗发票申领。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予以补差,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结算单申领;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予以补差,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
报销程序。填写《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在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由用人单位携带表上备注所需携带的材料集中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3楼,上班时间为早九晚五)办理申报。咨询电话0551—6353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