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30作者:王华老师
(十)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十一)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领表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经核准后支付的生育津贴,由单位医保专干携带收据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一方需提供参保或未参保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用人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向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补)贴。生育津(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人员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以内。生育费用自发生之日起申报期限不得超过10个月。逾期申报,医疗生育保险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
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参保人员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诊的参保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三个比例”,即非事故性的并发症比例、病理指征不符的剖宫产比例和超标准服务收费的比例(个人要求并同意自费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与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住院人员的对账单、费用结算单等进行结账。医疗生育保险机构经初审、复审后,无特殊情况,当月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送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