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30作者:三水老师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的,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的,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六条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所产生的费用,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形下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不得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七)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超出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九)按规定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绝育手术等实行定点服务。
用人单位职工在外地因急产不能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但应在分娩后1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其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常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或休假期间需要在外地生育分娩,应由单位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领取《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由接诊地、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持《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结算按《怀化市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