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30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或分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后办手续,但必须在转院的2天内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在下列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外,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产假(产假含法定假日):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配偶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15天。
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所在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上年度月平均缴费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0天平均计算。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或男职工工资高于护理假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双方参加生育保险证明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
(二)结婚证;
(三)生育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除外);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
新生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六)夫妻双方身份证;
(七)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八)失业的参保人员,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失业证;
(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