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11作者:王华老师
目前正在执行的补缴政策,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
破产企业怎么办?
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这些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
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年龄如何定?
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