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李一老师
(三)全面修订《条例》是对接上位法,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相应法制保障的必然要求。2013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从原来的六章五十条扩展到九章八十五条,全新的条文有三十八条,就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以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并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需要。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修改完善,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鉴于《条例》原立法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本次立法主体调整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草案依法采用了“废旧立新”的方式,即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并提出了条例草案。
在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前,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党领导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的要求,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研究和审议。常委会先后在第十八次、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六次共四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针对强化各级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等热点问题作了多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常委会对《条例》修订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发挥市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常委会委托各区县人大、上海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全体代表研读讨论条例修订草案,并三次征求全体代表的意见,共有1138人次代表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269条。三是认真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共召开座谈会42次,分别听取老年人、基层组织、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意见;组织全体代表深入社区,广泛征求17个区县的群众意见,有5478名居民参加。四是积极发挥常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常委会与市政府就有关政策和举措多次沟通协调,并同步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使立法过程同时成为推动工作的过程。
从代表及社会各方反馈的情况看,大家对条例草案给予充分肯定,对将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表示高度赞同。普遍认为,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短板,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同时,有关各方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内司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分类处理,做到尽可能吸收采纳:一是对可以通过条例规范且操作层面比较成熟的举措,作了相应补充完善;二是对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且有一定实践探索的内容,作出引领性规定,为完善和创新政策预留空间;三是对属于老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四是对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等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畴的问题,建议由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在案件审理、老龄工作中依法予以解决。此外,鉴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条例草案对老年人的定义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以及《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