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李天扬老师
此外,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代表大会表决,并建议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1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特大型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持续推进。1998年8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条例》的很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一)全面修订《条例》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党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目前,本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四百多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8%;预计到2020年,本市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五百多万人。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面对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安排,是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二)全面修订《条例》是固化已有经验,引领推动本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本市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各项制度、发展老龄事业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针对老年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等问题,开展了创新探索。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将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转化成制度安排,对影响长远的问题作适度前瞻性规定,有利于引领推动本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