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王华老师
三、关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奖励扶助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关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规定,应当处理好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经与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七条重点是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老年人的特别扶助。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规定,建议待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一并予以考虑。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和代表还对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本条例定位于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性、框架性的法规,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推进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此外,根据立法文字表述应当规范简练的要求,对草案修改三稿的一些文字作了删除和修改;考虑到本法规兼具强制性和倡导性,根据上位法的表述,对一些倡导性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决定将该项立法列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考虑到原条例立法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本次立法主体将调整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建议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在原条例修订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并提出条例草案。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第十八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四次审议,多次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表决同意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
大会主席团:
1月27日,各代表团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全面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贴近社会、贴近百姓、贴近现实,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关切民生的立法导向;将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代表大会立法职能,推进代表大会立法的常态化。经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三次听取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审议中,共有334位代表提出了316条意见和建议,其中85条是对条例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涉及49个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其余231条意见是对具体工作和法规贯彻实施层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