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李一老师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三稿。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三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暨常委会将法规草案
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5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江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三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三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12月25日各代表团会前组团活动上,市人大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讨论,据统计,共有553位代表参与了研读讨论,提出63条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对草案修改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12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三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内司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照料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需要委托他人或者机构照料的,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草案修改三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机构照料。”(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老年综合津贴
有的委员提出,老年综合津贴是作为社会保障内容规范还是作为社会优待内容规范,建议予以研究。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老年综合津贴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建议条例对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原则规定,具体政策措施可由市政府制定。经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探索建立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作为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内容更为合适;考虑到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尚在探索建立过程中,条例作原则性规定,可以为市政府制定完善相关具体政策留有空间。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相应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