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和岗位。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各类
经济组织当年招收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招收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20%以上的,经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对当年招收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10%以上的,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
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当年内可先开业后办照,并免征所有行政性收费,免征1年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支付
经济补偿金;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扶持政策。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其他优惠政策,仍按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皖政[1997]36号文件)规定执行。下岗职工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