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调整
经济结构和再就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同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和素质、建立就业新机制结合起来。立足于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着眼于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自立自强,积极多方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努力搞好现有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就业问题和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大胆探索,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之路。
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实现上述目标,要坚持认识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原则,围绕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发展目标,2000年前主要解决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三、规范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
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分流的概念和范围。下岗职工是指在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且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工;失业职工是指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职工;企业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
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各地要按此界定范围,区别情况,做好工作。
要规范下岗程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安排职工下岗,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充分征求工会和听取职代会意见,报同级劳动、经贸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当年职工下岗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经劳动、经贸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已经下岗的双职工,要尽快帮助其中1人再就业。要尽量避免全省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要加强劳动用工宏观调控。坚持从大局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宏观调控,把握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要严格控制,除国务院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细纱、织布工种和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工业企业中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除了特殊技术工种外,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腾出岗位招用下岗职工。要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加强外来劳动力的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城镇各类企业在招用劳动力时,要优先招收下岗职工,比例不低于20%,凡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或岗位,应优先招收下岗女职工。
四、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
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各城区、街道和居委会要密切配合和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任务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1986年全省普遍推行)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固定工身份的下岗人员,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合同工;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人员,也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至合同期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3年。
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企业在职职工最低标准的70%、65%、60%逐年递减(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失业救济标准支付)。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3年期未满已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要区别情况研究解决。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享受破产、兼并、减员增效优惠政策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执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要把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财政负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并同进入再就业中心人数挂钩。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对亏损严重、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其中企业承担部分,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解决。
要选派得力干部到再就业中心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企业安排为主,也可以从党政机关抽调人员到中心帮助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等,仍按原供给渠道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解决再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