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1:18作者:李一老师
(三)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说明。一是人均住房面积限制方面。按照我省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人均标准(目前昆明市为18平方米,全省其它地方13平方米),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是对于我省这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它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另外,昆明市属于大城市,其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应根据昆明市困难家庭住户的实际标准制定。二是租赁性住房落户的条件方面。“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是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的具体定义。“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避免租房双方对房屋落户问题产生争议的基本保障。
(四)对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不断降低“农转非”、“农转城”落户门槛,鼓励进城农民在城镇安家落户,打破了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屏障。但是由于缺乏“非转农”等相关政策支撑,落户方面进城容易返乡难,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形成了单向通道,进得来、回不去。《实施意见》第九条“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就是为了解决城镇、农村落户单向通道问题,也是我省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和突破。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贯彻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提出:“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不得采取强迫办法办理落户”。二是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现实需要。部分农民进城后难以适应城镇生活,又重新返乡务农。还有一些农民在城镇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资源和技能后返乡创业,带动家乡经济发展。尊重这部分返乡群体的自主定居意愿,既符合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户籍管理要求,又有助于打消进城农民“进得来、回不去”的落户顾虑。三是解决“农转城”遗留问题的有效办法。我省实施“农转城”以来,少数地方工作存在偏差,把居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转为城镇户口。如果不有效解决好农民“被进城”等遗留问题,将会影响社会和谐和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