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09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代理投保人,为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职工医保的补充,与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赔付水平、赔付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因素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具体的待遇水平根据招标结果确定。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法定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由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缴。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职工医保费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关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71号)规定的,应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趸缴20年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在征收职工医保费时向单位、个人收取。
第九条 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被保险人,单位缴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各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以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被保险人,单位缴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单位福利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下列不同缴费情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