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09作者:才子老师
(一)用人单位负责按月缴费的,被保险人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缴清到帐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缴的,从趸缴到帐当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被保险人在参保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个月内转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超过2个月才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被保险人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时段内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从缴清到帐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视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被保险人中途停止缴费或欠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补缴时段以及等待时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生超过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超过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凭身份证、出院小结、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意见的申请表等,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赔付。商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与职工医保经办服务相衔接,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被保险人方便、及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缴交标准定期划拨给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方式等。
第十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保费用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我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