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7:2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二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如需补修课程,给出具体补修计划。原则上若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差异较大,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低一学年课程较多,或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转专业后应降级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六章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