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2:18作者:王华老师
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
一、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文件出台背景
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因素,“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导致执行难以进行,成为社会问题。
在此背景下产生。作为加强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突出强调财产调查的重要作用,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财产调查效果,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出台有关执行司法解释和意见的重要目的。
二、主要内容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一)明确网络查询的合法地位
《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因此,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
因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网络查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网络查询的效力多有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为网络查询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障网络查询制度的落实。除发挥法院的职权外,《财产调查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等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加强了被执行人的义务,同时在面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故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情形,也为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救济措施,如设立审查调查制度、悬赏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