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2:18作者:李一老师
(二)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引入中立第三方进行财产审计调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
同时,为保证审计制度的落实,《财产调查规定》赋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财产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妨碍审计调查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三)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发挥威慑作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财产调查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修改决定》增加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作为第三条,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改决定》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第四条。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列举六种情形,而且没有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减少了承办人、法官在适用这一规定的时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这种惩戒在发挥作用的时候更精准、更有效、更人性化。
(五)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修改决定》增加第二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除规定一般失信期限,执行法院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将制度设计更为灵活有效,同时也对被执行人来说也是一定保护,有利于促使其积极履行相应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