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6:12作者:才子老师
1、关于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2、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
3、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4、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基于什么考虑?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内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以及党内监督的实践需要而设计的。这几项重点内容既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
问:《条例》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很大篇幅,如何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答: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党内监督制度还不规范、系统,实践中缺乏制度约束和执行制度不力等情况,《条例》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监督制度的内容。在继承好传统、好做法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将实践证明行得通、管用的做法进一步提炼,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另一方面,把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有的还借鉴国家监督制度的内容,进行大胆探索,成为党内的一项监督制度。如“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