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请求转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4)
更新时间:2018-12-05 19:55作者:王新老师
写在经营权证上。如某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口为人,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这次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户口迁出,在新落户地无承包地。该户主已结婚生子,现人。这种情况,该农户应填写原承包人口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人为有人。 、关于土地流转优先权问题 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以上的除外。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流转内容、流转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关于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对其全部农转非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对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原承包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以上方案若无不妥,请尽快转发。二〇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