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9:15作者:李一老师
(五)转入学院考核后如同意接收,则需主管院长在《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上签字并注明“符合转专业ХХ条款、经院研究决定同意转专业”字样,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会议纪要、学生有关材料等一起交教务处。如不同意接收,应尽快将学生有关材料转回教务处,转出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六)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学院均同意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材料是否齐全;
2.学院审核意见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4.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5.组织专家考核的意见或结果(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七)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纪要,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八)转专业获批后,教务处要将《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原件教务处留存,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转学、转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拟转入学校、专业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发布的《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细则》(教发[201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