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03作者:三水老师
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有误区。有的同志处理不好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搞活,改革要深化,纪律就要“松绑”。有的同志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全力抓经济,其他工作就不那么重要了;有的甚至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二是有的领导怕得罪人。他们奉行“多栽花少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信条,对违纪行为左避右闪,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同级而影响关系,得罪下级而丢选票,得罪上级怕穿“小鞋”,不敢大胆揭露矛盾,解决问题。三是片面接受历史教训。有的人只要一讲严肃纪律,从严执纪,就怕别人说这是“左”的表现,是“整人”;他们还担心“今天调查,明天处理,后天平反”,所以宁宽勿严。四是有的领导私心作怪。他们担心揭露了问题,查处了案件,严肃了纪律,会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影响自己的声誉和政绩,影响自己的前途和进步。特别是有的自身不干净的人,更是怕“拔出萝卡带出泥”。
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同违法乱纪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是所有党组织的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从严治党,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不管是谁,职务多高,资格多老,该批评教育的一定要批评教育,该组织处理的一定要组织处理,该给纪律处分的一定要给纪律处分,该受法律追究的一定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全体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
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党性观念的具体体现。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维护党的纪律也是维护和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领导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这样就能够做到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实现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并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