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2018-11-28 12:43
下列劳动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案情介绍:今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工作单位发生争议,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状中称: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70多次,故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同时,由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 经查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40
2002年8月李丽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可是今年小李却因工作的事烦透了心。 当时李丽与公司合同约定,公司负责解决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6月,因为工作问题李丽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7月份又把李丽的工资降到了450元。 此后,李丽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
工会主席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月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马某生前系固始县水利局下属的莲花水电站工会主席,2006年并经水利局决定主持水电站工作。2006年12月2日,莲花水电站与该站职工汪某签订水电站承包合同,将该站业务承包给汪某经营。因部分发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马某与汪某一道于2006年12月31日前往信阳市光山县泼河水电站请人维
【案例】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
【案例】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一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
2018-11-28 12:42
【案例】〖HTK〗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 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
案例回顾: 刘某某于2002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刘某某变更劳动合同。2003年10月,b公司的刘某某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刘某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刘
现实生活中常发生因除名引起的争议,其重要原因是如何把握除名的条件,在操作上有较大难度。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除名的条件包括:第一,无正当理由旷工;第二,经批评教育无效;第三,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超过30日。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如何掌握“经批评教育无效”这个条件。 “批评教育”是除名前的必经程序,否则就不合乎法规程序
劳动争议是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志在维护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争议; 二、关于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辞职、辞退等问题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 四、关于工作时间、工时休息、休假的争议; 五、关于劳动保护的争议; 六、关于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争议;
申诉人:张某,男,41岁某技校职工。 被诉人:某市中发贸易公司。 案情: 申诉人由技校派往下属企业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从事一般工作。1996年6月,被诉方亏损9万元,要求申诉人分摊赔偿1.6万元,每月只发其工资的50%,即每月只发工资250元至今。申诉人不服,于1997年2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3年5月,某技校投资开办“某贸易
耿某于2008年11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耿某于2016年3月25日受到事故伤害,医治无效死亡。某区劳动行政部门于2016年6月8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耿某因工死亡。耿某的直系亲属于2016年6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22357.5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78860元。某公司向仲裁委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耿某在
案情回顾 贺思发于1970年被衡阳县水寺煤矿招工录用,1973年被调至杉桥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1992年,他在衡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患疑似矽肺病,于是向厂领导请求调动工作,但没有被接受。后因屡次旷工被除名后,贺思发靠踩三轮车、打临工维持生活。 1998年6月,衡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他为一期矽肺病,2003年11月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复诊为二期矽肺病。杉桥煤矿却以贺思发在工作期间并
员工告企业胜诉增多,企业仲裁胜诉率低。 劳动仲裁部门分析: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大多败诉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对执行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政策不够重视,不少小型企业随意私招私雇,劳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有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内容简单,甚至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成分。一些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辞退员工或终止、解除合约,更谈不上经济补偿。其次,一些企业随意侵犯员工权益,甚至强行加班加点且克扣劳动报酬,个别企业甚
案件: D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内的部分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A公司一直是为D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合作商。2008年6月,A公司向D公司派遣了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派遣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D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平平,并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恰好公司和他的劳务协议也即将到期,D公司决定不再续用王某,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D公司将要把王某退回A公司。但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尚
2016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但就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高某的亲属与其单位发生了争议。 争议: 单位只给5万元家属申请变更 2016年2月22日,高某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与高某的亲属达成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
老王刚刚被一家物业公司录用,没想却因犯高血压病,影响了正常上班,公司因此想辞退老王。公司向劳动仲裁申请,被否决,又告到了法院,法院最终还是判了公司输。 去年5月,赋闲在家的老王看到天地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客服经理的广告,薪水待遇均符合他的期待,便前去应聘。经过现场面试和体检,天地公司决定录用老王。 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日,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3日,小李入职到我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专职会计工作。当时小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小李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但此份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6年6月,小李在公司正常工作时不慎受伤,入院治疗后共计花费5000多元的医疗费。后小李找到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补偿自己的损失,并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而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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