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3 22:11作者:李天扬老师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4、《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2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地安全措施。
28、《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