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0:20作者:三水老师
(九)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比对的具体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形成一致的、详细到户的台账后, 填写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市民政、扶贫和移民部门。省、市民政、扶贫和移民部门核准后,指导各县(市、区)对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十)统一尺度标准。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 高龄补贴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对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 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落实重点保障。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 提供给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 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民政部门逐年提高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 原则上2018年达到15%-20%, 2020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25%。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县级民政部门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每年春节前为常补对象增发1个月的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2016年底,县级民政部门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常补对象详细台账,摸清家庭人口状况、致贫原因、救助需求、扶贫帮扶需求,主动协助、帮助其获得其他救助和扶贫资源, 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十二)强化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