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2:18作者:三水老师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尊重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的法律意见。对拒不采纳法律意见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领导干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通过“一对一”的方式,为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五)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各项制度
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切实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
(六)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和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制度
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各单位、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四、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