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40作者:才子老师
(二十三)保障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并向困难地区倾斜。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