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40作者:三水老师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通过上级医师岗位指导、例会、集中培训、远程教学等方式,定期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健全定期进修学习机制,保证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要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安排。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各地可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疾病。
(十)实施村卫生室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结合《河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以农村生源为主,毕业后分配到村卫生室执业。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五、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护人”作用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1名合格的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或由上级医疗机构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开展区域医疗联合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上级医院医务人员应主动参与签约服务团队,加强技术指导,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