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40作者:李一老师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县级政府要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地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云计算平台,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队伍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着力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