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55作者:王华老师
对于这种现状,刘双舟建议,应修改现有的《拍卖管理办法》,将网络拍卖纳入进来,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让执法部门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由于网络拍卖的参与主体很多是网络公司,对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部门、网络管理部门、文化部门等,需要协调多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网络拍卖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暴露出很多问题,现在已到了对相关法律修改的时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快,现在技术上已不存在大的障碍,关键还是规则问题。”刘双舟说。
提案三:呼吁明确文字作品的网络付酬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著名作家张抗抗的提案聚焦文字作品的网络付酬问题,她呼吁要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维护广大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广大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广泛传播。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张抗抗认为,虽然该条例规定了网络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但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付酬标准。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
此外,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张抗抗表示,该办法虽然明确指出文字作品网络付酬应参照纸质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标准和方式,但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网络文字作品无论在质量、创作及发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纸质文字作品,如果严格参照纸质作品付酬标准,如原创作品每千字100元至300元,显然偏高,多数网站支付不起。如果没有细化的付酬标准特别是低限标准,此条规定将成为一纸空谈。
她建议,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采取3种报酬支付方式:
第一,一次性付酬,指网络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只适用于一次性付酬。张抗抗建议,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规定为每千字10元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