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55作者:李一老师
【解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拍卖成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品交易方式,不论是老牌的拍卖企业,还是新手的电商企业,都纷纷试水这一领域。艺术品网络拍卖优点很多,如拍卖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展示拍品,方便藏家了解,适合竞买人异地看展和竞价,有利于降低竞买成本,提高效率,省去展示和拍卖的场租费、招待费、广告推广费等。
但是,由于市场监管不完善,网络拍卖出现了很多行业性问题。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58条明确提出,“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至今,这个“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
万捷坦言,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网络拍卖的规范发展。为此,他建议,在市场规则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下,更应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拍卖相关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这样,有益于企业间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各参与方权益。他建议由商务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商务部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网络拍卖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表示,从法理上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目前网络拍卖的主体并不明确。在我国,经营性拍卖活动由拍卖企业组织,受到较严格的法律约束,比如,必须从工商部门取得相关的拍卖经营活动许可证,在拍卖前和拍卖后都要向工商部门报备,拍卖前还要进行公报、预展等公示性活动等,对这些拍卖程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监管点”。
但这些“监管点”在网络拍卖中恰恰缺失了,由于一些网络拍卖是由非拍卖企业的网络公司组织,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拍卖许可证即可进行拍卖活动,也不需向工商部门报备,工商部门很难监管。
由于法律无法对网络拍卖进行约束,导致本应繁荣拍卖市场、扩展拍卖形式的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反而形成了矛盾。同时,一些网络拍卖利用监管上的空白,与实体拍卖活动开展不当竞争。
这种拍卖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也容易产生误导。消费者以为参加网络拍卖活动是有相关法律保障的,但实际上,参与网络拍卖,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却很难用法律维权。